(2014)温乐民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王定奶与乐清市盐盆街道柏树巷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定奶,乐清市盐盆街道柏树巷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乐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王定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金云,乐清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乐清市盐盆街道柏树巷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孟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晓飞,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定奶诉被告乐清市盐盆街道柏树巷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施巧巧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定奶及其委托代理人黄金云,被告乐清市盐盆街道柏树巷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汪晓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定奶诉称:原告系乐清市盐盆街道柏树巷村村民。原告向被告承包了水田0.63亩,承包期限自1999年3月12日起至2029年3月12日止。2011年间,被告以土地重新调整为由,要求村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交。原告的土地承包证因房屋失火,土地权证被火烧毁。原告要求被告补办土地承包权证,但被告不签同意意见,无法办理。2012年间,被告将原告承包的水田收回给他人耕种,但没有重新分配到土地。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理论未果。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承包的土地面积0.63亩;被告签同意意见补办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乐清市盐盆街道柏树巷村村民委员会答辩称:1、被告收回涉案土地是合法合理的,村里为了贯彻政策,经过村委会开会,并经过所有村民的同意收回所有集体土地归村集体管理,实行股权制经营;2、原告本人同意将承包地交还被告,并享受村民股权制福利,原告享受福利的同时要求归还承包地不合理;3、将村民承包的土地收回并进行调整是经过村双委和村民代表会议开会决定的,原告是知情且签字同意的,所有村民都是如此,除了原告无人没有提出要求收回承包地。原告提起这样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定奶系乐清市盐盆街道柏树巷村村民。1999年3月,原告王定奶户承包了乐清市乐成镇柏树巷村的水田0.63亩,承包期限为1999年3月12日至2029年3月12日。原告的承包证因原告房屋失火被烧毁。被告村部分土地被政府陆续征用。2011年12月6日,被告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作出决议向全村村民分配回扣地指标并将包括原告在内的未被征地村民的承包地收归集体统一管理。原告王定奶分得一套指标。2012年1月12日,原告王定奶在《柏树巷村村民承包田重新调整同意书》上签字。同意书内容为:本村部分村民承包田被政府征用,…,经村民代表大会论决,把村民承包田收回,重新统一调整分配,村民回扣地指标也按全村民分配。我同意村民代表分配决议,同意我户所有承包田给村委收回。2012年3月31日,被告村进行了一次经济分配,原告王定奶一户4人分配到9000元。2014年3月31日,被告村再次进行经济分红,原告王定奶分到1000元。另查明,2013年12月16日,乐清市盐盆街道柏树巷村成立乐清市盐盆街道柏树巷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组织机构信息、乐清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审批表、村民代表大会记录、《柏树巷村村民承包田重新调整同意书》、经济分配记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据。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的争议焦点在于承包期内,被告收回原告承包地的行为正当性问题。首先,被告村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收回承包地后,原告王定奶在《柏树巷村村民承包田重新调整同意书》上签字表示同意。其次,本案乐清市盐盆街道柏树巷村的部分土地被政府征用后,被告将回扣地指标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全体村民进行统一分配,原告分得一套回扣地指标,且原告在承包地被收归集体统一管理后,每年都有获得集体分红。鉴于本案原告已享受被征地村民的相应待遇,被告在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的情况下,基于集体发展、建设,收回原告承包地,符合公平原则,而且被告在将未被征用承包地收归集体统一管理后,所得收益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全体村民进行分配。原告通过书面形式同意被告收回承包地,现要求被告村返还,有违诚信原则,故对其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地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承包地已被被告村集体收回,原告已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定奶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施巧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施彤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