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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5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南悦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曾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592-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悦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曾惠云,女,1974年5月3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惠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李勇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子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