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民初字第6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样琳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样琳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6389号原告鄂尔多斯市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066991-8。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系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样琳琳,女,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样琳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慧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温 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