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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延吉市鑫源农机有限公司与吴相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吉市鑫源农机有限公司,吴相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延吉市鑫源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继春,总经理。被执行人吴相哲,男,1967年11月20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龙井市。申请执行人延吉市鑫源农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相哲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相哲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龙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