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行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国兴、饶鸣绳申请执行福建省恒泰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永春、邓永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兴,饶鸣绳,福建恒泰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邓永洪,赵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行字第748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兴,男,59岁,住三明市梅列区。申请执行人饶鸣绳,男,53岁,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福建恒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状元街三层1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9664235-0。法定代表人邓永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中山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5559481-9。法定代表人张久桂,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邓永洪,男,37岁,住沙县城北。被执行人赵永春,男,43岁,住三明市梅列区。申请执行人陈国兴、饶鸣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省恒泰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永春、邓永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国兴、饶鸣绳根据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向泰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568078及逾期付款利息和代垫诉讼费3683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网上查询,四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均无存款,现因被执行人福建省恒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财产现已进入评估、拍卖、变卖程序,尚需一定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宁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终结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陈国兴、饶鸣绳的债权工程款25680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和代执诉讼费3683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求忠审判员 詹昌盛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廖长春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