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新芝、吴春礼、吴春惠XX申请执行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芝,吴春礼,吴春惠,XX,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李新芝,女,60岁,汉族。(系死者吴风保之妻)申请执行人吴春礼,男,42岁,汉族。(系死者吴风保之子)申请执行人吴春惠,女,39岁,汉族。(系死者吴风保之女)申请执行人XX(曾用名吴春清),女,36岁,汉族。(系死者吴风保之女)被申请执行人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刘晓明。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357号李新芝、吴春礼、吴春惠、XX申请执行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9254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由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支付给李新芝、吴春礼、吴春惠、XX经济损失92200.00元的履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钟学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白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