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孝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施金文、施彦军与施彦军、施彦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金文,施彦军,施彦安,施淑英,邢小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孝商初字第61号原告施金文。被告施彦军。被告施彦安,金华市金东区源东乡上京村京平路16号。被告施淑英。被告邢小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金文诉被告施彦军、施彦安、施淑英、邢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施金文于2015年2月9日以四被告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金文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施金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金巧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