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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佛南法执字第9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章盘、冼远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章盘,冼远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佛南法执字第9393号申请执行人刘章盘,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阳山县,被执行人冼远发,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0)南法民二初字第218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冼远发的银行存款15761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颖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