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二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大万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俊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大万汽运有限公司,杨俊凯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二初字第244号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大万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法定代表人:熊光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涛,高安市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杨俊凯,男,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宜春市。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大万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俊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大万汽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1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大万汽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红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景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