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小兵、牛明明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兵,牛明明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渭刑初字第00022号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小兵,男,199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10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被告人牛明明,又名牛乐,男,199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11月14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抓获,并于当日至11月20日被羁押于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4年11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兵、牛明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同应忠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兵、牛明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庭审中,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张小兵、牛明明与已判刑的辛盼盼、胡松松及其朋友许静月(女)等在渭南市临渭区滨河大道“一条龙烧烤”店内吃饭饮酒后,被告人张小兵及辛盼盼与前来接许静月离开的梁星、郭喜龙因许静月的去留之事发生争吵,后引发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小兵、牛明明等人用啤酒瓶等将被害人梁星、郭喜龙头部打伤,二被害人之伤情经渭南市临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梁星、郭喜龙之损伤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张小兵、牛明明的亲属等与被害人梁星、郭喜龙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且已履行,被害人梁星、郭喜龙对被告人张小兵、牛明明的犯罪行为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4)临渭刑初字第00426号刑事判决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谅解书等证据与二被告人在侦、审期间的多次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兵、牛明明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因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竟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核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小兵、牛明明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在侦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对二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小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二、被告人牛明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海凤人民陪审员 张渭良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田 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