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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民初字第03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静诉被告武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碑民初字第03384号原告:陈某,女,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宏伟,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宏伟、被告武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缺乏沟通,经常争吵,感情确已破裂。现起诉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武清言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被告武某辩称,孩子还小,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1年12月6日生一女武清言。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双方因缺乏沟通,未能处理好家庭关系,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结婚登记申请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育有一女,故双方更应珍惜这段婚姻。婚后,双方因缺乏沟通,对夫妻感情产生一定影响,但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庭审中,被告表示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原告亦应给被告和好的机会。今后,双方均应互谅互让,互相帮助,珍惜双方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共同肩负起抚养孩子的义务,共同建立一个幸福和睦的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武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旭侠代理审判员  杨迎珍人民陪审员  千 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