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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石民调确字第0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陈德国、刘智敏民事决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德国,刘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鄂谷城石民调确字第000012号申请人陈德国,农村居民。申请人刘智敏,农村居民。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陈德国、刘智敏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刘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德国、刘智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发生纠纷,于2014年9月18日经谷城县司法局石花镇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陈德国所有位于苍峪村1组坐西朝东三间一厦土墙转让给刘智敏,价款100000元,于协议签订之日付清。二、四至边界:东至门前乡村水泥路边界为界;南至彭辉门前空地北边相邻边界为界;西以本房后滴水为界;北以本房北山墙飞山滴水为界往东至门前水泥路边以南所有面积及南边堰塘一口,南边界以水泥路基为界。三、陈德国必须确保将确定范围内的所有面积交给对方,且与他人无争议,否则均有其负责处理。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