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76号原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殷春莉,嘉峪关市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赵白忠,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侯永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