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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76号原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殷春莉,嘉峪关市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赵白忠,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侯永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