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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15号原告:陈某某,女,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被告:吴某某,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葛雪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文晓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