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15号原告:陈某某,女,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被告:吴某某,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葛雪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文晓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