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金民终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应黎与浙江正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应黎,浙江正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1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应黎。委托代理人倪振杨、倪雪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正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月秀。上诉人应黎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正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金婺白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应黎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应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应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应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黄良飞审 判 员 胡 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何晓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