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00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骏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梦兰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骏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梦兰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常熟市东都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常熟市德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灯兴,陈国琴,王婷萱,陈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0171-2号原告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晓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海,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骏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吴湖村。法定代表人陈险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梦兰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南三环路。法定代表人王灯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常熟市东都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富春江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灯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常熟市德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富春江路8号7幢。法定代表人陈国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灯兴。被告陈国琴。被告王婷萱。被告陈险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骏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梦兰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常熟市东都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常熟市德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灯兴、陈国琴、王婷萱、陈险峰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骏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陈险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骏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陈险峰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 判 长 吴 丹审 判 员 张春华人民陪审员 陈珊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卢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