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合肥纤纤手康体服务有限公司与合肥古养上生保健咨询有限公司、颜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纤纤手康体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古养上生保健咨询有限公司,颜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707号原告:合肥纤纤手康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总经理。被告:合肥古养上生保健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颜陈,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纤纤手康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古养上生保健咨询有限公司、颜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纤纤手康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颜陈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由案外人周皓辰提供项名下位于合肥市太湖东路世纪阳光花园*幢**室房(产权证号:合蜀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纤纤手康体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颜陈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周皓辰提供项名下位于合肥市太湖东路世纪阳光花园*幢**室房(产权证号:合蜀字第**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