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方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52号原告:方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任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 判 员 赵三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高玲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