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民一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江光祥与合肥意天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光祥,合肥意天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富春山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一初字第00110号原告:江光祥,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委托代理人:黄国华,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意天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飞,该公司经理。第三人:铜陵富春山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恩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光祥诉被告合肥意天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铜陵富春山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光祥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江光祥负担。审判员  汤慧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钟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