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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付士荣与冯明清、马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士荣,冯明清,马金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202号原告:付士荣,男,1949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冯明清,男,1963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马金莲(冯明清妻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士荣诉被告冯明清、马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士荣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郝振翔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 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