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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熊小平与宁乡县夏铎铺镇高新社区十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小平,宁乡县夏铎铺镇高新社区十一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0208号原告熊小平。原告委托代理人文义志,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宁乡县夏铎铺镇高新社区十一组。代表人洪中武,该组组长。原告熊小平诉被告宁乡县夏铎铺镇高新社区十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熊小平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小平以需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小平撤回对被告宁乡县夏铎铺镇高新社区十一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小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文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