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文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文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C}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42号原告赵某,男,生于1968年12月,汉族,住科学城。被告文某,女,生于1971年8月,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文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雷凤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韩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