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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文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文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C}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42号原告赵某,男,生于1968年12月,汉族,住科学城。被告文某,女,生于1971年8月,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文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雷凤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韩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