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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唐建国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建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227号罪犯唐建国,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阜平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6日作出(2005)五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建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4年9月2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1月21日以(2010)晋市法刑减字第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2年6月26日以(2012)晋市法刑减字第5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4)晋城监减字第832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建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政治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4月至2014年9月,受监狱表扬奖励5次、监狱嘉奖1个。上述事实,有罪犯唐建国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建国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建国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代理审判员  王 赢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毕婧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