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1年3月2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徐神聪,商丘市梁园区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67年2月23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被告周某某提交证据结婚证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鞠洪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常东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