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7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陆树侃与上海特蕾西纺织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7554号原告陆树侃,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黄新宏,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万泉,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特蕾西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谢建民,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伟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树侃诉被告上海特蕾西纺织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树侃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陆树侃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树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陆树侃负担。审判员 薛梅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丝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