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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黄亦祥与廖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亦祥,廖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发文字号(2015)珠斗法执字第109号缓急密级内部签发人核稿人拟稿单位执行局拟稿人拟稿时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份数4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黄亦祥,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3018。被执行人:廖梅,女,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公民身份号码:×××6029。(2013)珠斗法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廖梅在珠海农商银行同心支行账号:80×××23的存款人民币1850元至本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黎嘉荣二○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罗振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