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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法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颜某某、李某与伍某某、杨某某、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某某,李某,伍某某,杨某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会法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颜某某,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系申请执行人颜某某之妻。被执行人伍某某,男,1952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女,195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石某某,男,195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申请执行人颜某某、李某与被执行人伍某某、杨某某、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3)会民二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颜某某、李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颜某某、李某与被执行人伍某某、杨某某、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18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划被执行人石某某的银行存款90384.62元。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伍某某、杨某某、石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颜某某、李某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伍某某、杨某某、石某某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3)项、第10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颜某某、李某与被执行人伍某某、杨某某、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伍某某、杨某某、石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颜某某、李某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湘宁审判员  林玉洁审判员  甄上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熊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