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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张传孝、王霜与青岛市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青岛市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30号原告:张传孝。原告:王霜。委托代理人:王学利,山东众成仁和(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负责人:赵学城,经理。被告:青岛市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惠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广,山东黎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孝、王霜诉被告青岛市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青岛市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孝、王霜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传孝、王霜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孝、王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9元,减半收取264.5元,由原告张传孝、王霜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君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