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罪犯于延年受贿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591号罪犯于延年,男,汉族,1952年10月25日生于黑龙江省延寿县,大学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绥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延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对受贿所得175万元及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福意园16号1单元21层2号房屋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2月1日以(2013)哈刑执字第140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根据该犯减刑后的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和检察机关均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于延年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于延年予以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延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罪所得全部追缴,财产刑已全部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执行财产刑票据及情况说明、罪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于延年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于延年的减刑建议应予采纳。但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延年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雅莉审判员 徐 向审判员 刘淑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姜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