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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3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立根、郭丽与定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州市卫生监督所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根,郭丽,定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州市卫生监督所,定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3120号原告张立根,住定州市。原告郭丽,住定州市。被告定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法定代表人高文杰,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白峰,该中心副主任。被告定州市卫生监督所。法定代表人常玉强,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李时亮,该监督所办公室主任。被告定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根、郭丽与被告定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州市卫生监督所、定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丽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