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中民一终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玛纳斯恒天纺织物流有限公司与玛纳斯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玛纳斯恒天纺织物流有限公司,玛纳斯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中民一终字第9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玛纳斯恒天纺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玛纳斯县城西工业园区。营业执照号:652324050001688。组织机构代码:66360665-2。法定代表人:董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远宏,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玛纳斯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玛纳斯县碧玉大道国税局南侧。组织机构代码:01025128-4。法定代表人:吴永生,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明,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梁金龙,新疆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玛纳斯恒天纺织物流有限公司因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4)玛民二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4)玛民二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玛纳斯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上诉人玛纳斯恒天纺织物流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闫 雪代理审判员 樊健健代理审判员 高 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郝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