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李李与李四伟、李四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李,李四伟,李四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224号原告李李。法定代理人李明群,女,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李李之母。委托代理人朱林建,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四伟。被告李四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李诉被告李四伟、李四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李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34.0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1,867.00元由原告李李承担。审判员 陈国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袁 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