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中刑二终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孙怀平、尚炳炎玩忽职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怀平,尚炳炎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刑二终字第00060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怀平,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吴起县,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2013年9月1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吴起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延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同年9月24日吴起县人民检察院变更为监视居住。2014年1月24日吴起县人民法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4年5月22日被吴起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吴起县看守所。辩护人蔡朝信,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炳炎,男,1979年9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吴起县,汉族,大专文化。2013年9月1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吴起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延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同年9月24日吴起县人民检察院变更为监视居住。2014年1月24日吴起县法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4年5月22日被吴起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吴起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德龙,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舰伟,陕西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怀平、尚炳炎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吴起刑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怀平、尚炳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文晶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孙怀平及其辩护人蔡朝信、上诉人尚炳炎及其辩护人刘德龙、张舰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怀平、尚炳炎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进一步查清事实,以利于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4)吴起刑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懿代理审判员 贾玉玉代理审判员 但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