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武汉瑞恒环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瑞恒环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汉瑞恒环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307号商网1栋1-3层。法定代表人:周细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暮琦,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磊,湖北博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45号宝丰时代2603-2605室。法定代表人:陈志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晓丹,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贾耀辉,湖北地久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瑞恒环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瑞恒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3)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10月,武汉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亿富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武汉瑞恒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27766元及逾期支付利息(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武汉瑞恒公司承担。一审中,经一审法院释明,武汉亿富公司明确其诉讼请求为:武汉瑞恒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09475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1年1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武汉瑞恒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武汉亿富公司赔偿武汉瑞恒公司损失共计72235.91元。2、反诉费用由武汉亿富公司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日,武汉瑞恒公司与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工程公司)、武汉市汉口医院签订《武汉市汉口医院门诊外科住院综合楼建筑装饰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湖北工程公司向武汉瑞恒公司、武汉市汉口医院提交图纸范围内以及武汉瑞恒公司所报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书范围内所有装饰装修工程,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外墙装饰、风雨棚、门诊住院楼门厅墙、地面装饰及吊顶、护栏、玻璃幕墙、门诊2-4楼内墙、地面装饰、住院楼1-2楼内墙、地面装饰(放射科除外)、住院楼1-7楼内墙装饰、门诊、住院楼门窗吊顶、护士站、公共卫生间装饰、地下室除外的所有防水工程、卷帘防火门、屋内卫生间及洁具、阀门、灯具等安装工作内容;承包方式为专业承包(包工包料);本工程自2009年11月10日开工,2010年4月30日竣工(开工日期以监理日期为准);合同质量为黄鹤杯;合同价款暂定价2100万元整;本合同工程保修两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五年),保修期从工程全部竣工验收通过日算起;工程竣工后武汉瑞恒公司应通知湖北工程公司报监理、武汉市汉口医院进行共同验收,武汉市汉口医院自接到验收通知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武汉市汉口医院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武汉瑞恒公司,另定验收日期。但武汉市汉口医院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武汉瑞恒公司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未办理验收手续,武汉市汉口医院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武汉市汉口医院负责。2010年1月11日,武汉瑞恒公司与武汉亿富公司签订《装饰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武汉瑞恒公司将武汉市汉口医院门诊、外科住院综合楼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武汉亿富公司施工,武汉瑞恒公司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设备等,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手续;武汉亿富公司应保证承接此项工程相关单位备案资料、验收及相关费用,武汉亿富公司进场前应根据武汉瑞恒公司的施工组织进度表提供一份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进度表及措施安排表给武汉瑞恒公司及监理方;武汉亿富公司应提供其承接此项工程相应的资质材料证明、产品合格证书、质检证书给武汉瑞恒公司及监理方确认,供甲方、监理方作为验收备案资料存档;武汉亿富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必须按武汉瑞恒公司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凡武汉亿富公司未能完成或未能按期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武汉瑞恒公司损失的,武汉亿富公司赔偿武汉瑞恒公司的有关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武汉亿富公司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作为违约金;彩铝窗窗口工程2010年3月20日竣工,彩铝窗玻璃、窗扇、密封胶(泡沫胶、玻璃胶、耐候胶)工程2010年4月20日竣工;如武汉亿富公司未能如期完成以上规定的节点工期,需向业主支付违约金,每项每日5000元,业主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如阶段工期拖延,但总工期未拖延,已扣除的阶段工期违约金可酌情返还,节点逾期超过30日,无需武汉亿富公司同意,武汉瑞恒公司经业主同意或业主可解除合同;因涉及变更或非双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八小时以上,工期相应顺延;武汉亿富公司应在每周一向武汉瑞恒公司代表以及监理提交已完工工程量报告,对武汉亿富公司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武汉亿富公司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施工过程中业主需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武汉瑞恒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武汉亿富公司发出变更通知,武汉亿富公司应按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本工程以业主及武汉瑞恒公司提供的确认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为准。未经武汉瑞恒公司书面许可,武汉亿富公司不得擅自对前述施工图纸进行单方变更;本项工程完工后,武汉亿富公司必须保证工程达标,保证能通过相关质检部门的验收合格,所有相关手续由武汉亿富公司完成;双方应会同监理方共同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和验收手续;工程质量分部分项验收发现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武汉亿富公司必须在规定工期内完成整改任务,交出合格墙面,如未完成,每次由武汉亿富公司向武汉瑞恒公司支付一千元违约金;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一经武汉瑞恒公司、监理方发现,可要求武汉亿富公司拆除和重新施工,直至符合约定标准,其返工费用由武汉亿富公司承担,工期不顺延;分项工程竣工后,武汉亿富公司应通知武汉瑞恒公司报监理进行共同验收,武汉瑞恒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后两年内,由于武汉亿富公司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每次由武汉亿富公司向武汉瑞恒公司支付一千元违约金,从武汉亿富公司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本合同工程保修两年,保修期自工程验收通过之日算起;建筑物投入使用后两年内如因武汉亿富公司原因出现彩铝窗质量问题,由武汉瑞恒公司安排武汉亿富公司维修,不及时进行维修,武汉瑞恒公司安排维修后,产生的费用从武汉亿富公司质保金扣除;工程完工后依据工程的数量和单价计算;武汉亿富公司做好进场前现场勘测,把现场实际情况了解清楚,进场后不得就现场其他原因,改变已经签订的单价及其他要求,武汉亿富公司按工程造价30%预付款项提交给武汉瑞恒公司银行履约保函,在武汉瑞恒公司接到银行履约保函三天内向武汉亿富公司支付工程造价30%预付款,武汉瑞恒公司确认武汉亿富公司外框材料到达武汉亿富公司生产车间后三日内,退还武汉亿富公司银行履约保函;武汉亿富公司每月向武汉瑞恒公司申报工程进度款,业主支付武汉瑞恒公司月进度款2日内,武汉瑞恒公司按武汉亿富公司进度支付70%的进度款,预付款的20%在每月的进度款中按比例扣除。每月以此类推。工程完工后相关管理部门备案资料办理齐全。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及审计以后,付至工程款的95%。5%工程款作为工程质保金,保修期两年届满后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由武汉瑞恒公司不计息一次性支付武汉亿富公司;工程竣工验收以后,武汉亿富公司提出工程结算并附详细的计算过程及支持性文件之原件,将有关资料上交武汉瑞恒公司,武汉瑞恒公司自接到上述资料七天内审核部门审计确认;武汉亿富公司在办理各该期进度款及结算款时,应首先向武汉瑞恒公司提供人员工资已结清或相应信用证明,不得因拖延员工工资而造成工程进度受阻或管理秩序受到影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概由武汉亿富公司承担,同时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武汉亿富公司产品内在质量问题,引发武汉瑞恒公司生产或质量事故,造成武汉瑞恒公司损失的,武汉亿富公司应赔偿武汉瑞恒公司为此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的费用、必要的律师费用、罚款等),此责任不因武汉瑞恒公司已进行质量检测而免除;工程合同价款为3064000元;承包方式为分包单位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以单价方式承包;此单价仅包含制作、安装隔热窗所需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运输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不包含土建、总包配合费、脚手架费用、洞口水泥填塞费用及相关检测费用等费用,最终结算工程量按竣工图纸尺寸进行计量。2010年1月12日,武汉瑞恒公司与武汉亿富公司签订《装饰工程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武汉亿富公司向武汉瑞恒公司缴纳20%的管理费,缴纳基数为600元/m2即600元/m2×20%=120元/m2向武汉瑞恒公司缴纳;缴纳的管理费包括以下内容:武汉瑞恒公司向土建总包方缴纳的4%管理费、武汉瑞恒公司与土建总包方办理施工手续费及规费等一切费用中武汉亿富公司所占比例分摊的费用、武汉亿富公司现场使用水电费用向武汉瑞恒公司缴纳的水电费用、武汉瑞恒公司代扣缴武汉亿富公司工程款的税金费用、武汉亿富公司使用垂直运输设备的费用及操作设备人员工资。2010年1月11日签订的《装饰工程分包合同》中单价766元/m2为武汉亿富公司向建设方提供的报价,不作为武汉瑞恒公司、武汉亿富公司实际结算价格;双方工程分包合同单价暂定为600元/m2,暂定面积为4000m2,武汉瑞恒公司向武汉亿富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暂定价格进行;武汉亿富公司最终结算单价以建设单位审计审核单价扣除武汉瑞恒公司的管理费后,即为武汉亿富公司的结算单价;武汉瑞恒公司授权委托武汉亿富公司对建设单位进行门窗、雨棚、采光天棚的报价及审计结算工作,武汉瑞恒公司不能擅自就门窗、雨棚、采光天棚对建设单位进行报价,若武汉瑞恒公司对建设单位所报单价低于武汉亿富公司向建设单位所报单价,造成武汉亿富公司的损失由武汉瑞恒公司承担。2010年3月5日,武汉瑞恒公司与武汉亿富公司签订《装饰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武汉瑞恒公司将武汉市汉口医院门诊、外科住院综合楼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被告武汉亿富公司,采光天棚、玻璃雨棚、钢化玻璃门工程2010年4月20日竣工,本工程质量评定验收必须完全符合下列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20-2003、《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T29-2003等施工及验收规范。本工程合同价款1102755.80元。此单价仅包含制作、安装隔热窗所需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运输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不包含土建、总包配合费、脚手架费用、洞口水泥填塞费用及相关检测费用等费用,最终结算工程量按竣工图纸尺寸进行计量。2011年1月12日,武汉瑞恒公司完成汉口医院门诊、外科住院综合楼的整体装饰工程,并交付汉口医院使用。2013年6月28日武汉鑫华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汉口医院门诊、外科住院综合楼玻璃门窗、幕墙工程”结算造价审核咨询报告,结算造价审定数为4215748元。武汉瑞恒公司累计向武汉亿富公司支付工程款3304622元,武汉亿富公司已开具相应数额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2013年1月29日,武汉亿富公司与武汉市汉口医院签订《关于门诊、外科住院综合楼更换连廊顶部采光玻璃的协议书》约定:新院区门诊、外科住院综合楼连廊大厅顶部采光玻璃由武汉亿富公司施工,2010年12月份竣工,2011年1月份投入使用,总面积300多平方米,投入使用以来,陆续出现玻璃自爆现象,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经双方协商,采光玻璃原108块玻璃的费用为104000元,武汉市汉口医院在审计工程款中一次性扣除,不予支付给武汉亿富公司。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的管理费用如何计算;2、武汉亿富公司是否应向武汉瑞恒公司赔偿损失;3、武汉瑞恒公司是否应向武汉亿富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1、本案管理费用如何计算。根据双方2010年1月12日签订的《装饰工程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中的“武汉亿富公司向武汉瑞恒公司交纳20%的管理费即120元/m2”的约定计算标准,铝合金窗核定工程量为3440.26m2,即120元/m2×3440.26m2=412831.20元,此为武汉亿富公司应付的管理费。同时,2010年1月11日双方签订的《装饰工程分包合同》中还约定合同暂定价为3064000元,此单价包括仅包含制作、安装隔热窗所需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运输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根据此约定,隔热铝合金窗工程的税金应由武汉瑞恒公司承担,现5.58%的税金已由武汉亿富公司代为缴纳。应从武汉亿富公司向武汉瑞恒公司缴纳的管理费中扣减,即扣减120元/m2×3440.26×5.58%=115180元,武汉亿富公司应承担的管理费为297651元。2010年3月5日双方签订的装饰工程分包合同中并未约定武汉亿富公司应缴纳管理费,故武汉瑞恒公司认为此份合同亦应扣减管理费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2、武汉亿富公司是否应向武汉瑞恒公司赔偿损失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装饰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武汉亿富公司承建工程均应在2010年4月20日竣工,武汉亿富公司于2010年12月完工,确实存在逾期交付工程问题。同时武汉瑞恒公司还提交2010年8月的支出证明单及2011年5月5日的玻璃及铝合金窗的质量检测报告拟证明武汉亿富公司所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的规定,武汉瑞恒公司于2013年12月向本院提起反诉,主张武汉亿富公司承担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责任及工程质量的赔偿责任,其请求权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由此丧失胜诉权。3、武汉瑞恒公司是否向武汉亿富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定,武汉亿富公司所承建工程已于2011年1月12日交付发包方汉口医院使用,该日期即为竣工日期。2013年6月28日武汉鑫华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涉案工程结算造价审核咨询报告。根据武汉亿富公司与武汉瑞恒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中“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及审计后,付至工程款约95%,5%工程款作为工程质保金,保修期两年届满后,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武汉瑞恒公司不计息一次性支付武汉亿富公司”的约定,武汉瑞恒公司应于2013年6月19日向武汉亿富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4215748元的95%即4004960.60元,2013年2月12日前武汉瑞恒公司应向武汉亿富公司支付工程款4215748元的5%即210787.40元,而武汉瑞恒公司仅支付3706273元(包括武汉亿富公司已收到工程款3304622元、武汉亿富公司应承担的管理费297651元、维修扣款104000元),武汉瑞恒公司逾期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工程款298687.60元为计算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6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时止;以工程款210787.40元为计算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2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时止。综上,武汉瑞恒公司与武汉亿富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分包合同》、《装饰工程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在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中武汉亿富公司的主要义务是按期保质保量履行施工义务,双方还约定“在办理各该期进度款及结算款时,应首先向武汉瑞恒公司提供人员工资已结清或相应信用证明”,该约定应属武汉亿富公司的附随义务,武汉瑞恒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武汉亿富公司因拖延工资造成工程进度受阻或管理秩序受影响,且涉案未经竣工验收已交付发包方汉口医院使用多年,现武汉瑞恒公司以此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不予支持。武汉瑞恒公司应向武汉亿富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509475元及利息。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武汉瑞恒环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武汉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9475元;二、武汉瑞恒环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武汉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工程款298687.6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6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工程款210787.4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2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武汉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武汉瑞恒环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78元,保全费3270元,反诉费708元由武汉瑞恒环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判后,武汉瑞恒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极为重要的事实并未全面认定,由此直接导致本案的事实及争议焦点不能得到全面的呈现。二、一审对管理费如何计算的理解只是对合同条款的断章取义并且违背双方真实意愿。三、一审对税金抵扣计算错误,由此还导致其他的计算得数错误。四、一审判决判令武汉瑞恒公司支付工程款未考察是否已经具备支付条件,有违合同约定。五、因武汉亿富公司有多处严重违约,并且造成武汉瑞恒公司严重的经济损失,此损失应当按双方合同约定由武汉亿富公司按总合同审计价3%承担违约责任,一审驳回武汉瑞恒公司的反诉请求明显错误。六、一审以诉讼时效已过驳回武汉瑞恒公司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判令:一、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武汉亿富公司的本诉请求并支持武汉瑞恒公司的反诉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武汉亿富公司承担。被上诉人武汉亿富公司答辩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武汉瑞恒公司提交一份致武汉市汉口医院《关于请予扣留149909元电缆(线)失窃损失款用于赔偿我司损失工作联系函》一份,拟证明被盗电缆(线)价值为149909元应从工程款中扣除。武汉亿富公司对此质证认为,不属于新证据,与本案无关,武汉瑞恒公司可以另行主张。经审理查明,武汉瑞恒公司、武汉亿富公司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结算造价审定数为4215748元、武汉瑞恒公司累计向武汉亿富公司支付工程款3304622元、武汉亿富公司已开具相应数额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的事实均予以确认无异议。关于本案涉案工程的管理费用和抵扣税金如何计算的问题。武汉瑞恒公司上诉提出应根据双方2010年1月12日签订的《装饰工程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中的“乙方(武汉亿富公司)最终结算单价以建设单位审计审核单价扣除甲方(武汉瑞恒公司)的管理费后,即为乙方的结算单价”的约定计算管理费的数额即为4215748元×20%=843149元,但根据该协议中关于管理费缴纳标准约定即武汉亿富公司向武汉瑞恒公司交纳600元/m2×20%的管理费即120元/m2,铝合金窗核定工程量为3440.26m2,即120元/m2×3440.26m2=412831.20元,此为武汉亿富公司应付的管理费。双方在该协议中对管理费收取的数额已有明确约定,武汉瑞恒公司前述提出的计算管理费的方法只是计算乙方结算单价的方法,不符合该协议的原意。同时,2010年1月11日双方签订的《装饰工程分包合同》中还约定合同暂定价为3064000元,此单价仅包含制作、安装隔热窗所需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运输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根据此约定,隔热铝合金窗工程的税金应由武汉瑞恒公司承担,一审根据建筑装饰工程行业综合税率为营业额的5.58%计算税金并无不当。涉案工程完工后是由武汉瑞恒公司于2011年1月12日交付武汉市汉口医院并由其接收,已使用多年,工程款已具备支付条件;武汉瑞恒公司于2013年12月提出反诉要求武汉亿富公司赔偿其损失共计72235.91元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武汉瑞恒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786元,由武汉瑞恒环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黄 更审判员 陈继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肖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