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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昌献茂与合肥江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李春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献茂,合肥江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李春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039号原告:昌献茂。委托代理人:万鸿飞,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玲,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江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家荣,董事长。被告:李春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昌献茂与被告合肥江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李春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昌献茂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合肥江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李春涛的银行存款14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昌献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合肥江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李春涛的银行存款1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昌献茂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方林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