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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1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88号原告丁某某,女,回族,宁夏平罗县人。被告罗某某,男,回族,宁夏平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鹏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金亚琼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