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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城执字第004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彭红勤与刘杰勤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红勤,刘杰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执字第00492-1号申请执行人彭红勤。被执行人刘杰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杰勤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建锦路19号在水一方小区7栋1单元2层左(房产证号为:襄城区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房屋的转让抵押、买卖过户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李 微审判员  雷清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