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台初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告邓吉平与被告郑玉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吉平,郑玉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台初字第00845号原告邓吉平,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郑玉丛,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吉平与被告郑玉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吉平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吉平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邓吉平负担。审判员 马玉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宇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