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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台初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告邓吉平与被告郑玉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吉平,郑玉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台初字第00845号原告邓吉平,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郑玉丛,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吉平与被告郑玉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吉平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吉平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邓吉平负担。审判员  马玉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宇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