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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世刚与雷显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刚,雷显俊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828号原告张世刚,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王桂群,襄阳市檀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雷显俊,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原告张世刚诉被告雷显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世刚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世刚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按规定减半后,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收。审判员  姜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何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