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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柘民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田某甲、田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田某甲,田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柘民初字第1454号原告朱某甲,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军,柘城县张桥乡法律服务所主任。被告田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田某乙,女,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诉被告田某甲、田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外出打工没有确切地址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9元,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田某甲负担。审判长  史凤勤审判员  马晓春审判员  许玉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