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丹民一初字第0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严长贵与邱小根、纪阿生、湖州天瑞双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赵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丹民一初字第00014-1号原告:严长贵,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陶祖斌,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小根,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告:湖州天瑞双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法定代表人:邱小根,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舒文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恒,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阿生,男,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告:赵渊,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长贵与被告邱小根、纪阿生、湖州天瑞双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赵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告湖州天瑞双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案已调解结案,现原告严长贵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于法不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湖州天瑞双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州市织里镇三北横二路南栋梁路西(ZX13D)、地籍号为2-21-104-2-2、土地证号为湖土国用(2010)字第21-111**号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