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相民二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与王小高、王长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王小高,王长侠,王西山,淮北市宏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025号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负责人:张孝志,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杜春雷,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高,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王长侠,女,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濉溪县,系被告王小高之妻。被告:王西山,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淮北市宏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李红森,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简称农商银行渠沟支行)与被告王小高、王长侠、王西山、淮北市宏基运输有限公司(简称宏基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银行渠沟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杜春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高、王长侠、王西山、宏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商银行渠沟支行诉称:2011年1月25日,王小高与农商银行渠沟支行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王小高向农商银行渠沟支行借款21万元,同时约定了借款利率及借款期限,并约定等额本息还款方法偿还贷款本息。王小高、王长侠以其所有的仓栅式货车抵押给农商银行渠沟支行,王西山、宏基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协议签订后,农商银行渠沟支行依约如数支付了借款,但是王小高自2012年5月起就拒绝清偿借款本息,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了维护农商银行渠沟支行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小高、王长侠偿还农商银行渠沟支行借款本金83888.49元,利息113919.87元(暂计算至2014年5月31日,之后利息继续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王西山、宏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及律师费由王小高、王长侠、王西山、宏基公司承担。农商银行渠沟支行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借款合同、借据,证明借款的事实及具体约定;2、欠款金额计算清单,证明拖欠本金、利息数额;3、挂靠证明书,证明车辆权属情况;4、抵押物注册信息,证明车辆抵押情况;5、贷款合作协议书,证明宏基公司担保的事实;6、律师费发票,证明律师费支出情况;7、结婚证复印件,证明王小高与王长侠系夫妻关系。王小高、王长侠、王西山、宏基公司均未进行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农商银行渠沟支行提交的七份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王小高、王长侠系夫妻关系。2010年11月4日,农商银行渠沟支行与宏基公司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宏基公司同意对农商银行渠沟支行提供的消费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1年1月25日,王小高与农商银行渠沟支行签订2011年宏基抵字第001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王小高贷款21万元用于购买宏基公司的东风仓栅车辆,月利率为11.305‰,如遇利率调整,贷款人按有关规定执行,借款期限为24个月,借款人按月贷款本息共24期,每月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到其在渠沟支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中,若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将按照《贷款通则》有关规定对逾期部分加罚息,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提前还款函》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自主债务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等内容。王小高在借款人和抵押人处签字并摁手印,王长侠在抵押人处、王西山在保证人处签字并摁手印。2011年2月1日,农商银行渠沟支行将21万元汇至王小高在该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中。王小高至起诉时共计偿还借款本金126111.51元,利息17471.76元,其余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农商银行渠沟支行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农商银行渠沟支行与王小高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系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依法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农商银行渠沟支行作为出借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义务,王小高作为借款人拖欠部分借款本息不还,属违约行为,理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王小高共偿还贷款126111.51元,利息付至2012年5月1日,故其应偿还农商银行渠沟支行借款本金83888.49元,利息及罚息应按照合同约定自2012年5月1日继续计算。农商银行渠沟支行主张王小高承担律师费2000元,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农商银行渠沟支行在王小高违约的情形下无须对主张权利所产生的损失负责,故王小高应当承担该2000元律师费。王长侠作为王小高的配偶,应对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与王小高共同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双方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农商银行渠沟支行在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小高、王长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借款本金83888.49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自2012年5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期间的利息及罚息;二、被告王小高、王长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律师费2000元;三、被告王西山、淮北市宏基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西山、淮北市宏基运输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小高、王长侠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89元,由被告王小高、王长侠、王西山、淮北市宏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董敬敬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