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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关于陈友君与谢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君,谢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陈友君,女,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谢辉,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友君与被告谢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友君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友君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友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友君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徐 丽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方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