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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马鹏与常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满堂川乡土地岔村人。被执行人常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人。马某某与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绥民初字第008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告常某某于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马某某汽车修理费、停车费、医疗费等共计14110元,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常某某负担。因被执行人常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某某自动履行了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绥民初字第008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徐春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