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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行非审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老河口君益纺织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行非审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老河口市人社局),地址:市胜利路27号。法定代表人高春环,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德杰,老河口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被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君益纺织有限公司,地址:老河口市三环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梁海生。老河口市人社局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人社监理(2014)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老河口市人社局申请称:2014年8月14日,以张永光为代表的工人,到老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举报老河口君益纺织有限公司自2014年4月起拖欠70名工人工资,累计476800元,具体是:杨荣华8000元、王彩群8000元、杨小年8000元、王莲芝8000元、刘玉8000元、肖雪枝10000元、张燕8000元、牛月琴10000元、王慧8000元、贾玉林8000元、杨华8000元、张永光8000元、许仁鹏8400元、郑玉香8000元、吴金祥8000元、韩思文8000元、汪俊华8000元、张海莲8000元、陆应举8400元、胡开敏7200元、周书琴7500元、曹光伟9200元、陆成8000元、陈富荣8000元、曹荣良7000元、张桂莲7000元、李东兵10400元、李延娥7000元、邹亦非9200元、亢进芳8000元、陈国秀8000元、兰红霞8000元、余风英8000元、王香玲8000元、汪静5000元、刘晓华5000元、李新风2100元、贾玉梅2100元、康福英3000元、张玉勤2600元、张桃英6000元、张红英9000元、田红延9000元、徐艳梅9000元、温小芬6000元、徐伟6000元、梅军8000元、王领会5000元、张玉琴8000元、姜正梅4500元、王艳英9500元、陈玉霞4500元、范香惠3900元、李银会5000元、李春林9200元、熊秀英5000元、熊桂芝3800元、赵绍荣7000元、方春华6000元、申义华5000元、吴燕平5000元、吴风芝2100元、陈艳碧2100元、姚庆明5000元、王秀华2100元、陈冬云50**元、韩秀瑞8000元、尹荣玲7000元、席彦娥8000元、王荣明6000元。同年8月14日,老河口市人社局向该纺织公司下达了河人社监询(2014)014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提供2014年4至7月的全体职工花名册及工资支付情况,但该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老河口市人社局依照鄂人社发(2014)39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八条之规定,按照劳动者提供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了工资数额认定。并认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同年8月21日,老河口市人社局向老河口君益纺织有限公司下达了河人社监令(2014)02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在同年8月28日前将所欠职工工资全部予以支付,但未落实。同年9月29日,老河口市人社局向其下达了河人社监先告(2014)0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或时效,但该公司未陈述、申辩。同年10月16日,老河口市人社局依法向其下达了河人社监理(2014)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君益纺织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20日前支付张永光等70名工人的工资共计476800元。老河口君益纺织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义务。2015年1月19日,老河口市人社局在向其下达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后,老河口君益纺织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河人社监理(2014)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老河口君益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张永光等70人工资4768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老河口君益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张永光等70名职工工资,共计476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老河口市人社局对其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是法律赋予的职权。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河人社监理(2014)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没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下达后,仍未按规定时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老河口市人社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河人社监理(2014)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老河口君益纺织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职工工资476800元。审判长杨继锁人民陪审员卢圣全人民陪审员陈德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张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