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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坡法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康秀与被执行人罗启明、罗国庆、罗家福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康秀,罗启明,罗国庆,罗家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坡法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罗康秀,男,汉族。被执行人罗启明,男,汉族。被执行人罗国庆,男,汉族。被执行人罗家福,男,汉族。本院作出的(2014)湛坡法南民初字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罗启明、罗国庆、罗家福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罗启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罗启明在银行的存款玖佰元(¥900元)至本院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芬  华审判员 梁  罗  英审判员 黄    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妙珍(代)附:相关的法律条文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80、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