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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世纪傲东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大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世纪傲东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张大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0563号原告重庆市世纪傲东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7611410-4。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云兴,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大江,男,196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世纪傲东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大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世纪傲东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大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世纪傲东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世纪傲东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秦小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