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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二终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曹侠与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曹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二终字第00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全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欢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侠,女,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海峰,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二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二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程 斌审 判 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