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张洪学诉被告徐勇王璐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学,徐永,王璐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548号原告张洪学,男,1965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得胜镇肖家村6社,身份证号22230319650705563X。被告徐永,男,1987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222303198702022461。被告王璐璐(曾用名王露露),女,1993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220724199310111226。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学与被告徐永、王璐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洪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