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一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一初字第285号原告杨某。被告刘某。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明,根据本院调取被告的身份信息,显示被告住所地在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中心5委3组,原告亦未能提交被告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金水区的证明。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回原告杨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敏人民陪审员 任苏民人民陪审员 马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崇 来源:百度“”